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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恢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兵琳诉湖南省湘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琳,湖南湘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恢429号申请执行人李兵琳,女。被执行人湖南湘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3执1107号民事判决书于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99001元,执行费1385元,以上共计为10038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共1003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贺正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