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翟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翟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29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翟敏,男,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翟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翟敏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翟敏信用卡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蒲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