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甘斌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斌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38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斌,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来厦暂住湖里区高林社。2013年12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21时许,邓某(已判决)与异性朋友陈某2等人在湖里区后埔“老地方”烧烤摊吃饭,其间,因陈某2与苏某打招呼并要去找苏某,邓某对苏某心生不满,遂电话纠集“小鬼”、“帽子”、“友亮”(真实身份均不详,另案处理),“友亮”又纠集甘斌,徒手或持椅子、酒瓶等对苏某及苏某的朋友被害人陈某1进行殴打,致陈某1左上中切牙、右上中切牙和侧切牙折断,经鉴定系轻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甘斌在本市湖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甘斌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陈某1对被告人甘斌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斌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图像鉴定意见书,作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斌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甘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国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庄剑斌书 记 员 :陈毓霖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