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龙祖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祖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649号被执行人:龙祖伏,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龙祖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经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湘038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认:责令被执行人退赔本案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为259人,吸收存款共计53098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刑初40号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沈振杰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拥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