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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望生与李洲、花垣县神禹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望生,李洲,花垣县神禹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肖望生,男,汉族,1956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源小区。被执行人李洲,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源小区。被执行人花垣县神禹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花垣县建设中路75号(水电局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洲,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肖望生与被执行人李洲、花垣县神禹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2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2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晋强审 判 员  董海涛代理审判员  陶 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付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