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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黄金友、顺德市乐从镇大闸经济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黄金友,顺德市乐从镇大闸经济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179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负责人:钟炳燊,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黄金友,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顺德市乐从镇大闸经济联社,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管理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乐从支行)与被告黄金友、顺德市乐从镇大闸经济联社(以下简称大闸经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乐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薛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友、大闸经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银行乐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金友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余额108726元,罚息510176.8元,本息合计618902.8元(罚息暂计至2017年2月6日,实际本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判令大闸经联社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黄金友、大闸经联社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黄金友、大闸经联社于1997年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黄金友向原告借款18万元,大闸经联社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农商银行乐从支行依约于1997年12月24日向黄金友发放了借款18万元,贷款到期日为1998年6月21日。借款发放后,黄金友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截至2017年2月6日尚欠借款本金108726元,罚息510176.8元,合计618902.8元。据此,农商银行乐从支行提起诉讼。被告黄金友、大闸经联社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12月,顺德市乐从信用社大闸分社与黄金友、大闸经联社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顺德市乐从信用社大闸分社出借给黄金友180000元,借款期限从1997年12月24日至1998年6月21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0.08‰,按月计付利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大闸经联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顺德市乐从信用社大闸分社于1997年12月24日向黄金友发放借款180000元。农商银行乐从支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黄金友、大闸经联社发出一份《债务确认及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列明黄金友尚欠本金114426元、利息688091.65元,并注明借款人承诺积极筹措资金归还,保证人对所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对此,黄金友、大闸经联社分别在2015年6月1日对《债务确认及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签名、盖章确认。被告黄金友于2016年1月23日归还本金5700元,截至2017年2月6日,黄金友尚欠本金108726元,罚息510176.8元,合计618902.8元。另查明,乐从信用社大闸分社是乐从信用社的分社,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从信用社已于2009年12月25日变更为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于2012年11月7日变更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被告黄金友在合同期满后没有清还借款,在2015年6月1日签认《债务确认及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后,仍然没有还清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黄金友归还借款及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罚息(逾期利息),原、被告约定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因原告主张欠款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低于双方约定的标准,属于原告对自已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大闸经联社对《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于2015年6月1日又在《债务确认及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盖章,属于对被告黄金友的债务提供新的担保,被告大闸经联社应对被告黄金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金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8726元,罚息510176.8(罚息以本金108726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顺德市乐从镇大闸经济联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9.02元,减半收取计4994.51元,由被告黄金友、顺德市乐从镇大闸经济联社负担(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思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