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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7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长庆与董治洪、王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长庆,董治洪,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17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白长庆,男,1953年4月9日生,满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董治洪,男,1965年7月4日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王艳,女,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长庆与被执行人董治洪、王艳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已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给予查封,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白长庆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宝 峰执行员 袁海���执行员 汪 学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