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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渠学堂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学堂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43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渠学堂,曾用名:杨志雄,男,土家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2016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渠学堂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珈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渠学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被告人渠学堂驾驶大货车,从蒲缥、镇安、桃园、芒市、瑞丽东、畹町、潞江、凤仪、昆明西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从研和、安丰营、凤仪、三合邑、北城、大理驶出高速公路时使用篡改入口信息为小海口、程家坝、祥云、草铺收费站的高速公路通行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5次,偷逃金额为人民币32346元。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渠学堂到昆明西管理处补交偷逃的过路费人民币3234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渠学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渠学堂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渠学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高速公路偷逃信息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同步录音录像、物证、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渠学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换卡的方式偷逃过路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渠学堂有坦白情节,查证属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渠学堂积极退赃,查证属实,本院酌情对被告人渠学堂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渠学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顾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