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5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星友与梁俊豪、陈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友,梁俊豪,陈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460号原告:王星友,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俊豪,男,汉族,1994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被告:陈偏,男,1981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安宁路富华小区47号一、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781174387A。负责人:林国强。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于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原告在该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星友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再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可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