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4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上海弥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陈先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弥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先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986号原告:上海弥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4638弄438号。法定代表人:胡宗涛,总经理。被告:陈先富,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班竹乡新模村刘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原告上海弥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先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弥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2017年4月28日,原告上海弥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弥硕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大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