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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尚元诉被告李电红、郭宝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宝,李电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478号杨尚元,男,汉族,住志丹县迎宾大道。被告郭宝宝,男,汉族,住志丹县三马路。被告李电红,男,汉族,住志丹县张渠乡原告杨尚元诉被告郭宝宝、李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尚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尚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保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