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督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春花、科左后旗甘旗卡北京德农种子专营店(经营者:王振清)与被申请人春花等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督32号异议人(被申请人):春花,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身份证号:×××申请人科左后旗甘旗卡北京德农种子专营店(经营者:王振清)与被申请人春花、国庆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25日发出(2017)内0522民督32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春花、国庆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春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申请人所诉金额不符合事实,存在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所提的支付令异议并未陈述异议人所主张的具体事实根据及理由,也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使本院对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春花的支付令异议。审判员 李微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秀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