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杭州南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州天丰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南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天丰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953号原告杭州南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63048200L。法定代表人陈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湖州天丰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海久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9059141X2。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仁震,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南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忠发、被告湖州天丰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南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919元减半收取23960元,由原告杭州南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钟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