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艳艳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艳,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750号原告:刘艳艳,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大华,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爱芬,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勇,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原告刘艳艳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艳艳的委托代理人袁大华、武爱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被告认识。2014年1月16日,被告以回家结婚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艳艳15000元整张勇2014年1月16日”。该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5000元,并提供了借条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艳艳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