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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潘正利与叶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正利,叶妙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35号原告:潘正利,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毅,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妙香,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正利为与被告叶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正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正利负担。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沿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