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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潜山县惠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陈全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县惠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陈全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898号原告:潜山县惠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高集村。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隐,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全彬,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县惠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全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潜山县惠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潜山县惠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县惠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潜山县惠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皖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熊小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