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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洪清义与谢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182号洪清义、谢国志:申请执行人洪清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洪清义依据(2016)川0823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国志支付执行标的76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国志于2017年4月28日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6)川0823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