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白明怀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明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刑初268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明怀,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神木公安局取保候审。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明怀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杨红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明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明怀在其家中以200元价格向方某(身份不详)、贺某出售毒品安钠钾、香豆豆若干。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白明怀在其家中,向民警乔装的吸毒人员出售毒品安钠钾一块,价格100元。其后又在白明怀家中查获液体安钠钾2340克(毛重),固体安钠钾289.8克(净重),香豆豆26.6克(净重)。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明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收缴毒品证明存根,称量证明,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证人贺某、王某、刘某、李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明怀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时系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之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经神木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白明怀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白明怀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被告人白明怀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明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拓 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