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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曹虎子与烟台市思浩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虎子,烟台市思浩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446号原告:曹虎子,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良,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思浩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王晓燕。原告曹虎子与被告烟台市思浩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曹虎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市思浩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虎子撤回对被告烟台市思浩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行对其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虎子撤回对被告烟台市思浩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虎子负担。审 判 长  秦 涛人民陪审员  郭月光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安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