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尚震宇诉被告蒋东明、王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震宇,蒋东明,王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467号原告:尚震宇,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代理人:唐加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东明,住吉林市。被告:王继萍,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震宇与被告蒋东明、王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震宇撤回对被告蒋东明、王继萍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2元,减半收取5286元,由原告尚震宇承担。审 判 长 刘广斌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庄碧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