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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尚震宇诉被告蒋东明、王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震宇,蒋东明,王继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467号原告:尚震宇,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代理人:唐加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东明,住吉林市。被告:王继萍,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震宇与被告蒋东明、王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震宇撤回对被告蒋东明、王继萍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2元,减半收取5286元,由原告尚震宇承担。审 判 长  刘广斌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庄碧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