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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段全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532号被执行人段全明,男,195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段全明犯抢劫罪、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恢5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