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段全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532号被执行人段全明,男,195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段全明犯抢劫罪、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恢5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