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7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兆海与被执行人翟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兆海,翟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741-9号申请执行人:马兆海,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翟明亮,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兆海与被执行人翟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翟明亮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翟明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明亮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3618363932510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2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