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融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亚华湖剧院经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吴龙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融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亚华湖剧院经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诚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吴龙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融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峥。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华湖剧院经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福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施浩。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诚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龙宝,男,汉族,1952年12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芬,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琳,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融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亚华湖剧院经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诚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龙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19879、19880、19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需在三个不同案件中各自根据吴龙宝的诉请及相关实际履行情况,重新审查后予以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19879、19880、198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融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亚华湖剧院经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诚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04、33,698、14,954元予以退回。法官助理吴嫒婷审判长 陈显微审判员 肖光亮审判员 庄龙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