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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涡阳县供电公司、涡阳县浩丽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涡阳县供电公司,涡阳县浩丽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涡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建设路12号。负责人:杨东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会民,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涡阳县浩丽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西阳镇王楼行政村枣元村西。法定代表人:陆会文,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涡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涡阳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涡阳县浩丽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浩丽养殖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涡阳县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95元,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涡阳县供电公司。审 判 长  彭 亮审 判 员  周甜甜代理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