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顾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顾某某,顾某某,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刑初9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彰武县看守所。彰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彰检公刑诉(2017)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艳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彰武县人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东方建设”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彰武县西环路19号楼东侧,与前方道路上吴某某驾驶的停放在道路西侧路边的蒙E396**号/蒙E47**挂“解放”重型半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顾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2月16日经彰武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925mg/100ml。2017年3月9日,经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顾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被害人吴某某陈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彰武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17)乙醇检字第045号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彰公交认字(2017)第0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顾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予以从重处罚。顾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顾某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顾某某全额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需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邵忠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