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全辉、江西红典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某,江西红典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全辉,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红典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288号财富巅峰广场1号楼10层1008室,组织机构代码:30921812-0。本院在执行全辉与江西红典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的湖劳人仲字[2016]第173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红典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被执行人江西红典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全辉工资5700元、押金1100元及经济补偿金2200元,总计:9000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的执行申请费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红典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9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万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