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国生、王健与周浩、王佩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生,王健,周浩,王佩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193号原告:王国生,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原告:王健,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两原告):张忱,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浩,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被告:王佩云,女,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国生、王健与���告周浩、王佩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生、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0元,减半收取7840元,由原告王国生、王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金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