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夏润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90号被执行人:夏润玲,女,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夏润玲罚金一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患有尿毒症在身,常年需要化疗,无法缴纳本案罚金,并经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谊审 判 员 贾颜军人民陪审员 谢金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颉永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