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库伦旗林业局与崔龙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库伦旗林业局,崔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524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陈洪亮,局长。被执行人崔龙,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林业局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库林罚决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没款65920.00元。2016年7月16日,崔龙在未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下,擅自在扣河子镇秦家沟村文家杖子组北河套内建造搅拌站,搅拌站机器设备和堆放砂石处共占用林地4.944亩(3296平方米)。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1.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2.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3.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权力告知书及送达回证。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5.勘验、检查笔录。6.现场照片。7.询问笔录。8.土地位置平面图。9.搅拌站整改情况的报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执行人崔龙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包峰俊审判员 陶万春审判员 包万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