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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秦文广诉韩清四、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文广,韩清四,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92号申请人:秦文广,男,汉族。被申请人:韩清四,男,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被申请人: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秦文广诉被申请人韩清四、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48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清四、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23068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靳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