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31民终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吉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吉首市。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某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并改判共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和养老金。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违背了《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期间,有房屋一套被被上诉人私卖,所得8.5万元被其私藏,股票交易中有5万元被其私占。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交纳养老保险7万元也属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共同分割。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志友审判员 向才文审判员 龙少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桂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