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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吕培金与李波、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培金,李波,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81民初1241号原告吕培金,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李波,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柴市。被告李涛,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原告吕培金与被告李波、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之父相识。2016年9月24日,二被告共同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李波为原告书写借据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吕培金现金五万元正,借款人李波、李涛,2016年9月24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将5万元转入李波账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举证材料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确认。本院认为:二被告借原告款5万元,有借据及银行转账手续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波、李涛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吕培金借款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用,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张爱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崔红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