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周路与李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路,李大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236号原告:周路,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大清,男,汉族,1953年3月12日出生,住涡阳县。原告周路诉被告李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38元,减半收取9619元,由原告周路负担。审判员 李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郝韶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