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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024号原告:曾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张某,男,汉族,50岁,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7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王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丁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