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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934号原告刘某1,女,1967年8月22日生,住靖江市。委托代理人刘中林,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1967年12月27日生,住靖江市。委托代理人刘红华(被告姐姐),1965年8月31日生,住靖江市。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中林、被告刘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红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9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女,取名刘桂云。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对事情看法不同,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辄对原告进行殴打。婚后在家里原告大小事都做不了主,大事被告从不和原告商量。家庭开支被告也不负责。2007年原告曾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未获准许。2016年1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结婚、生育、原告曾起诉离婚、2016年12月分居至今等情况属实。原、被告谈了三年恋爱才结婚的,感情基础深厚。遇事被告是和原告商量的,但有时原告头脑简单,容易做出错误决定。被告脾气比较急躁,偶尔忍不住才会打原告,但不是经常殴打原告,而且每次打原告都是有原因的,被告认为这些都是小事。被告对家庭也是负责的。原、被告之间有感情,原告起诉离婚是有人撺掇的,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女,取名刘桂云,现已成家。近年来,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2007年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未获准许。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原告曾于2007年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虽未获准许,但在该判决中明确希望双方加强沟通、被告改正打骂原告的行为;然自该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双方夫妻感情未有明显改善,可考虑到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应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且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态度坚决,故从慎重处理婚姻纠纷角度出发本院决定再给予原、被告一次机会,希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尤其是被告要修身养性改掉动手打原告的行为,遇事多与原告沟通,体贴关心原告,构建和谐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