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启涛与湖北欧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石忠永、李瑜、曾贵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737号湖北欧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石忠永、李瑜、曾贵风:你们与李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鄂03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指:湖北欧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偿还李启涛借款本金57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湖北欧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石忠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北欧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李瑜、曾贵风在继承李安瑞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53620元及执行费56268元。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害执行的纳入失信名单、进行拘留,并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附:执行款汇入账户户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承办人:何源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11办公室电话:0719-847****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