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杨刚与李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刚,李高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5号原告:杨刚,男,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李高峰,男,1984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刚与被告李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杨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本案的公告费及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刚负担。审 判 长 陶云芬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李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