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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阮友林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原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友林,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原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96号原告:阮友林,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宇,系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原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22号之一五楼B座A室,组织机构代码76656238-1。法定代表人:何瑞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宇、柳辰,均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阮友林与被告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期间因行政诉讼而中止审理。��告于2017年4月27日以双方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友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11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350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欧凯华审 判 员  杜宁光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姚翔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