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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闫习武与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习武,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247号原告:闫习武。被告: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原告闫习武诉被告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闫习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习武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