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闫习武与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习武,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247号原告:闫习武。被告: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原告闫习武诉被告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闫习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习武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