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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匡堰良佳粮油店慈溪市匡堰某某粮油店与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匡堰某某粮油店,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4351号原告:慈溪市匡堰某某粮油店,经营场所: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泗水桥头。经营者:王龙检,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告:文某某,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慈溪市匡堰某某粮油店与被告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慈溪市匡堰某某粮油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匡堰某某粮油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罗少丹?PAGE*MERGEFORMAT?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