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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8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宝成与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成,高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8663号申请人:张宝成,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高峰,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张宝成与高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宝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峰所有的密云区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一套进行财产保全。张宝成以其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宝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张宝成提供的担保财产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办理车辆买卖、抵押、过户手续。二、对张宝成提供的担保财产查封后,对被申请人高峰所有的密云区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XX**号)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房屋买卖、抵押、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张宝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明山人民陪审员  肖桂兰人民陪审员  郑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