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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7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董廷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延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737-1号原告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大道桃源金水岸。法定代表人:唐万刚,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842096374。委托代理人熊绍文,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延兵,男,1970年12月27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酉阳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告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延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自愿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冉玲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庹骊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