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亚非亚企业管理咨询南通有限公司与陆建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非亚企业管理咨询南通有限公司,陆建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991号原告:亚非亚企业管理咨询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濠西路288号华都商业广场3幢0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MA1MMPBH6P。法定代表人:韩凌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鸣,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建伟,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告亚非亚企业管理咨询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建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亚非亚企业管理咨询南通有限公司以案涉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亚非亚企业管理咨询南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亚非亚企业管理咨询南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由原告亚非亚企业管理咨询南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海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