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攸县东楚木业有限公司、陈文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攸县东楚木业有限公司,陈文龙,雷香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1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城关镇交通中路216号。代表人:陈湘鸿,该行行长。原代:胡建勇,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行员工,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建设社区来龙巷104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660920723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东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坪阳庙乡坪台村。法定代表人:陈文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文龙,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雷香兰(系陈文龙之妻),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告攸县东楚木业有限公司、陈文龙、雷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艳艳人民陪审员 刘利平人民陪审员 付全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罗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