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辖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90王XX与徐州市好宜家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好宜家商贸有限公司,王XX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好宜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贾韩中路中行东南侧。法定代表人:朱仁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伟,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上诉人徐州市好宜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XX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3098-3102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州市好宜家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徐州市鼓楼辖区,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我院2015年7月20日立案动态关于涉王XX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精神,近期,有关基层法院相继出现王XX起诉多家超市、商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以及王XX有多起短暂到企业就职后即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了统一司法尺度,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案件的审理,经研究决定,全市法院涉及原告王XX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类(含侵权责任、买卖合同)案件及劳动争议纠纷类(含补偿金等)案件,均指定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根据上述通知精神,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徐州市好宜家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涛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王英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彭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