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季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更正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345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被告季臣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黑032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321民初345号第一页第六段第三行“4999.79元……”补正为“49999.79元……”;第二页第一段第四行“……欠款本金4999.79元……”补正为“……欠款本金49999.79元……”;第二页第三段第七行“……欠款本金4999.79”补正为“……欠款本金49999.79……”;第三页第一段第一行“……判决如下:季臣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信用卡到期欠款本金4999.79元……”补正为“……判决如下:季臣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信用卡到期欠款本金49999.79元……”。审判员 高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