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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谭清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谭清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2民初664号原告: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6号第七层706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单雪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辛、刘万洪,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清玉,女,汉族,1996年1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原告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佳信公司”)诉被告谭清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佳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洪,被告谭清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佳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7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不拖欠被告工资、奖金。被告的工资原告已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而绩效奖金是否应当计算、发放,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约定,绩效奖金根据原告经营情况及市场情况来定,如果原告经营情况恶化,原告可以降低被告工资。原告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被告不符合计算、领取绩效奖金的条件。二、被告因个人原因离职。原告从未提出过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也不是以原告欠薪为由离职。是被告于2016年10月1日填写离职申请表,申请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系自行离开原告处。综上,应判决原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谭清玉提交书面答辩称,一、原告拖欠被告的劳动报酬,已经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被告在2016年11月21日向黄埔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原告在劳动监察大队承认了拖欠被告工资奖金的事实,并在拖欠工资表上签名、盖章确认。2017年1月6日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发出了【埔人社监字(2016)2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二、被告以原告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9月13日入职原告处,现任运营代表。被告主张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组成,原告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的基本工资,每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绩效奖金。原告称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基本工资,另有绩效提成奖金,但该奖金一直都是滞后发放。原告提交被告于2016年9月15日手写提交的《离职申请表》,其中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期望离职日期为2016年10月3日,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批准其于2016年10月3日离职。被告对该《离职申请表》予以认可,但称当时因被告要回家,公司要求写“个人原因”才批准离职。2016年11月15日被告向所属劳动监察部门对拖欠提成奖进行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经查实后向原告发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包括被告在内的多位劳动者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金佳信公司支付2016年3月至11月奖励、奖金;2.金佳信公司支付2016年3月至11月的工资;3.金佳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600元。2016年12月6日,被告自行撤回仲裁请求中关于工资及奖励、奖金的主张。2017年1月18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16】451-4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金佳信公司支付谭清玉经济补偿金7600元。金佳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离职申请表、行政处理决定书、仲裁裁决书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均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双方确认的《离职申请表》,被告自行填写“个人原因”离职,虽被告辩称若不写个人原因公司就不批准离职,但被告对此说法并无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离职申请表予以采纳,虽原告尚有提成奖金未向被告支付,但被告提出离职的理由是因自身原因离职,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谭清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谭清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邱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