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秋萍、林佩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秋萍,林佩叶,徐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958号申请执行人何秋萍,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林佩叶,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徐志刚,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何秋萍与被执行人林佩叶、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30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一房产,有抵押和查封,被执行人在本��有多起系列案件,申请执行人要求暂时不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强制处置措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958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