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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长民与黄金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民,黄金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6民初160号原告李长民,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现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黄金玺,男,1965年2月1日生,现住大庆市红岗区。原告李长民诉被告黄金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长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金玺于2016年9月3日向原告李长民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于2016年10月3日还清借款。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李长民多次向被告黄金玺催还借款无果,现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黄金玺返还借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黄金玺辩称,向原告借款情况属实,我当时只借了50000元,说好是一、两个月还款,我已经还了35000元。当时约定的利息没跟我讲,跟我侄女张红和侄女婿孟庆年说的,具体多少我不清楚,原告说我借了150000元我接受不了。我最多还原告15000元。原告李长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借条一份。原告欲证明被告黄金玺于2016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质证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认为当时只收到了30000元,没收到15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只承认收到借款30000元,与此借条相矛盾,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此书证借条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予以确认。二、证人苏加辉出庭作证,证言一份。证人苏加辉证实,当时被告向原告借款时他在场,当时原告将现金15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质证认为证人证言不属实,被告当时没拿到那么多钱。本院认为证人苏加辉出庭作证的证言与原告所出示的书证借条彼此相印证,本院对证人苏加辉证言予以确认。被告黄金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由证人孟庆年出庭作证,孟庆年出庭作证称,当时借钱是孟庆年的妻子和孟庆年本人还有被告黄金玺三个人去借的,当时借款借了50000元。原告要求按150000元打欠条,否则不借,而且已经偿还了原告35000元。偿还期为2016年11月1日还了15000元,于2016年11月28日还了10000元,于2016年11月29日还了4000元,2016年11月30日还了6000元,偿还此款是通过银行汇给原告和他指定的账户,有转帐凭证。原告李长民对被告还款了35000元及还款时间予以认可,对证人孟庆年称借款是50000元不是150000元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证人孟庆年是此笔借款的担保人,是本案利害关系人,书证借条上明确借款金额为150000元,并确认签订该借条时确已收到上述所借款项,收款方式为现金,此借条即证明了借款150000元属实也证明被告收到了现金150000元。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本院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认为书证借条是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对证人孟庆年证明借款50000元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日,被告黄金玺向原告李长民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当时原告以现金方式交给被告此款,定于2016年10月3日偿还此款。同时约定,借款人如逾期未归还借款时,借款人应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50000元,此借款担保人张红、孟庆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自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两年。债务到期后,被告先后于2016年11月1日还款15000元,于2016年11月28日还款10000元,于2016年11月29日还款4000元,2016年11月30日还款6000元。原告同意为了计算逾期利息方便,上述还款共计35000元,可以按2016年11月3日还款。其余借款被告黄金玺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黄金玺未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款人如逾期未归还借款时,借款人应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150000元,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原告要求给付逾期利息按每月2%利率予以支持。根据相关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顺序抵充。被告于2016年11月3日还款35000元,应首先抵充自2016年9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的利息6000元,剩余款29000元抵充主债务150000元,仍欠原告李长民人民币12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金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长民借款本金人民币121000元和自2016年11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闫子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