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80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吴炳源。被申请执行人:王莉,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2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身份这个号码:510703197904250029。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457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莉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易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